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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暂行规定(试行)

2020-06-10 17:26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港湾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安居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之日起,在泉州企业、引进的科研院所就业或自主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起算)高校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和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的大学,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持有教育部出具同等学历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持有教育部出具同等学历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3.所学专业符合《泉州市高校毕业生产业急需专业目录》的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生。

  (二)来泉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来泉创业的,应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在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万元);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正常经营 3个月以上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一事一议”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保障方式

  1.安居补助。按照硕士研究生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大学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其他本科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来泉博士按人才“港湾计划”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2.租房服务。由泉州城建集团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青年公寓,并达到“拎包入住”标准。符合安居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租住青年公寓,按租房价格85%收取租金,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安居补助可直接抵扣青年公寓租金。

  3.购房保障。符合安居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与购房的,享受泉州市户籍人员购房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城建集团“泉房通”网站填报《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请表》《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报汇总表》,上传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用人单位纳税情况等有关材料原件。租住青年公寓的,由青年公寓服务站统一代办安居补助等业务。申请购房保障所需其他材料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二)审核。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安居补助每年5月、11月进行集中审核,租房服务、购房保障申请每月25日前集中审核。

  (三)公示。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人社局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并提交《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报汇总表》。

  (四)发放。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半年下发安居补助市级资金指标到县级财政部门。

  1.租住青年公寓的,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市、县两级安居补助资金和15%租金优惠款项发放至泉州城建集团等青年公寓运营企业。

  2.自行解决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市、县两级安居补助资金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至高校毕业生。

  (五)购房。符合安居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将“泉房通”网站打印的《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请表》,提交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报送至属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高层次人才及其他对象购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资金保障

  1.安居补助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为主承担,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即: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2.租住青年公寓15%优惠资金由租房保障服务经营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管理与监督

  (一)来泉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来泉创业高校毕业生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或青年公寓服务站报备,停止发放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在申领安居补助期间如变更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或青年公寓服务站提交相关材料。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安居补助政策,可同时享受。

  (四)安居补助按月计算,发放起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次月发放。

  (五)高校毕业生在申领安居补助期间,晋升学历学位的,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次月起按晋升后标准予以发放。

  (六)高校毕业生参与购房的,需对其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即取消购房资格。

  (七)高校毕业生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将联合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来泉时间、实际在岗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取消相关安居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助,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安居补助资金应全额发放,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由市人社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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